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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企下岗职工有了补偿标准 拖欠社保费一次补缴

    海南省人劳厅、国资委、财政厅、地税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对于该省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职工补偿问题出台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举措。

规范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职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的平均数确定,该标准高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拖欠社保费一次补缴

  在补发拖欠职工工资和养老金方面,规定指出,补发工资应在企业优先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情况下进行。补发拖欠职工生活费原则上从1998年9月我省国有企业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月起计算,1998年9月前企业与职工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必须在变现资产后一次性统一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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